△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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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23年4月11日,天眼查App显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新增开庭公告,原告为中国著名田径运动员苏炳添。苏炳添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起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该案将于5月18日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的争议点在于网易有道乐读项目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该篇文章中含有未获苏炳添授权的赛场照片,目前该文章已被删除。网易方面表示,将尽可能消除侵权影响并积极配合诉讼。
这已经不是苏炳添第一次因肖像权纠纷起诉企业。
裁判文书网显示,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等企业都曾因肖像权纠纷被苏炳添起诉,判决赔偿金额在2500元至20.5万元不等。
除了大众熟知的娱乐圈,体育界也是肖像权侵权的高发区,而相关纠纷的数量往往与体育明星的知名度与商业价值成正比。
以苏炳添为例,广州互联网法院官网显示,在东京奥运会历史性闯入百米决赛并打破亚洲纪录后的2022年,原告为苏炳添的案件就有38件。
2004年,以NBA选秀状元身份加盟休斯顿火箭两个赛季后,姚明起诉可口可乐侵犯其肖像权并最终胜诉。
同年,在雅典奥运会上大放异彩的刘翔被《精品购物指南》杂志侵犯肖像权,刘翔同样将后者告上了法庭。
我国《民法典》对于肖像权的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在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同时,《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但对于运动员来说,其肖像权的使用还多了一层特殊性。
我国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这样的国际大型综合性赛事,一般都随国家队参赛,平时训练也大多在国家队或地方队,受国家体育总局管理。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505号文件,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不过,运动员本人也有参与商业活动的自由。
据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开发活动的意见》,在不影响训练比赛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运动员可以自行或聘请专业经纪机构、经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业开发活动。
去年在北京冬奥会上表现亮眼的谷爱凌和苏翊鸣,就早早签约了专业体育经纪公司,拥有自己的专业经纪团队。
在北京冬奥夺冠后,苏翊鸣团队每天都要拒绝掉100个代言邀约,代言档期已排到一年之后。
谷爱凌则以2100万美元的年收入在福布斯2022年全球女运动员收入排行榜单排名第三,仅次于大坂直美和小威廉姆斯两位网球选手。
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