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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和京杭大运河交汇处的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六圩区域,绿树成荫、风景如画的灯塔公园成为居民休闲纳凉的胜地。目睹此景,前来回访的扬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感慨万千。
案发现场航拍图。检察官回访案发地。周建摄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某督查组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位于扬州市南部六圩长江与京杭大运河交汇处的一处岸地,长期被某塑料加工厂占用经营。该厂将收购的含油废旧塑料混合加工,清洗过滤出的塑料碎片被露天堆放,形成高达数米的“垃圾山”,产生的废水被直接排放到自行挖掘的坑塘中,现场散发出刺鼻气味。
经扬州市环保局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鉴定,现场发现的废弃塑料袋含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随后,该污染环境线索被移送至公安机关。2019年3月,根据扬州市环境污染案件集中管辖规定,邗江区检察院对此案审查起诉。
经查,长期以来,甲公司未将生产过程中沾染防锈油的废弃塑料袋列为危险废物,并于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间,将上述废弃塑料袋作为普通废品出售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陶某、包某。陶某、包某随即转售给由林某个人经营、无环保审批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乙厂。截至案发,乙厂共计非法加工、处置含油废弃塑料袋46.585吨。经鉴定,上述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85.7万余元。
2019年10月,邗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林某、包某、陶某、甲公司及甲公司直接责任人徐某、郭某提起公诉。因林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邗江区检察院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提交扬州市检察院办理。扬州市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全面了解案情。
经审查,扬州市检察院认为,徐某和郭某的污染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厂作为依法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成为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甲公司、乙厂、陶某、包某的行为相互结合,导致环境污染后果的发生,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2月,扬州市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甲公司、乙厂、陶某、包某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其间,为使受损生态得到有效修复,检察官先后五次约谈甲公司负责人,阐释该公司污染行为的危害性及环境修复的紧迫性。2021年11月25日,甲公司在缴纳应急处置费46.5万余元、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139万余元的基础上,又主动支付200万元生态修复赔偿金。
2021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决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包某、陶某、甲公司、徐某、郭某则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23年4月,该案的民事公益诉讼尘埃落定。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乙厂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共计139.198万元,其他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处各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各被告均服判悔过。
案件办理推动甲公司将含油废弃塑料袋交给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实现了源头治理;地方党委政府和水利、环保等部门也及时启动案发地块的全面整治,拆除乙厂,搬迁杂乱民居,重新设计、补植绿化,增建园林景观。如今昔日“垃圾山”处,美丽的灯塔公园已成为居民的休闲新去处。夜幕降临,灯塔仿佛微笑的眼睛,温暖着如梭航船,辉照着滚滚长江。
(来源:检察日报·公益周刊 作者:管莹 梅静 林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