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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获悉,广东拟对医院、药店、参保人等实行医保信用积分管理,个人信用等级高者可享受信用就医等便利措施;医院、药店信用等级高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可减少受检频次。
6月26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广东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用管理的原则、信用主体的范围、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信用评价机制和等级、失信行为认定等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信用主体包括机构类主体和个人类主体。机构类主体包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和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范围涵盖医疗保障行政机关职权管理范围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类主体除包括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还按国家在社会信用管理方面的规定将机构类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了管理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全省使用统一的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评价采取动态积分制,按积分分为五个等级,反映每类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风险。医保部门将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在分级分类管理等多个方面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保障信用评价采取积分制,机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基础分850分,满分1000分;个人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管理,基础分85分,满分100分。
根据积分情况,信用等级分为A到E五个等级,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
对信用等级为A、B等级且不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分别给予以下激励措施:比如对机构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比例不高于原抽查比例的50%;提高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措施。对于等级为A的信用主体,原则上省市检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对于等级为B的信用主体,原则上省市检查抽查比例不高于50%。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政务服务事项方面提供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对其中个人类信用主体可以提供信用就医等便利措施。
目前,征求意见稿还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时间至2023年7月26日。